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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承租期间的公房,离婚时怎么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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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25-8-18 23:27:2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      公房的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,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。因此,在离婚时,您双方可以协商房屋使用权;协商不一致的,法院也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,而不涉及房屋的所有权问题。上海离婚律师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了解下,我们是业内领域专业的平台,您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,相信可以帮到您,值得您的信赖!


      首先,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双方均可承租。

      (1)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,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,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。

      (2)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,离婚时,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,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。

      (3)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,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。

      (4)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,无论谁是承租人,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。

      (5)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,但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,新公房的使用权益是两个人共有的。

      (6)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。

      (7)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,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,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。

      (8)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,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。

      (9)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。这是个弹性条款,法院有自由裁量权,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,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,应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。

      其次,离婚时,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,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。但是,离婚后一方确实无房居住,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,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,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,暂住期间,暂住方应缴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;当然,如果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,可以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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