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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易轶律师:起诉离婚必须去当地法院起诉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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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25-8-1 10:53:1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     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不是唯一,针对不同情况,法律有不同规定。一般情况下,离婚诉讼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。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,即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。如果经常居住地跟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,以经常居住地为准,经常居住地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的地方,但住院治疗的除外。普陀婚姻律师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了解下,我们是业内领域专业的平台,您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,相信可以帮到您,值得您的信赖!

      除了一般规定,法律也规定了以下的特殊情况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的规定

    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    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    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,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,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    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,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,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    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,一方居住在国内,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,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。

    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,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      除此之外,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,应向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。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,应向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
      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,应向原告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
      原告是非军人,被告为文职军人,则向被告住所地(经常居住地)人民法院起诉;如被告是非文职军人,则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。双方都是军人的,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以上单位驻所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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